公证书反悔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6-11-11 16:40) 点击:143 |
公证书反悔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1、根据《公证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2、经过公证程序,当事人不得任意撤销。任何一方要行使撤销权都必须以符合《合同法》第192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情形的法定事由出现为条件。《合同法》第192条:“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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