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王斌律师的网站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最近访客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订立合同过程中当事人违背诚信原则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怎么办?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6-11-02 13:33)    点击:168

订立合同过程中当事人违背诚信原则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怎么办?

  根据自愿原则,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是否订合同,与谁订合同,订什么样的合同。为订立合同与他人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一般不承担责任。但是,当事人进行合同的谈判,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果一方当事人违背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的原则,进行恶意谈判,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指因当事人在无意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情况下,恶意进行谈判,使合同不能成立或者不能生效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所谓恶意谈判,一般是指一方当事人在无意与对方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开始或继续进行谈判。如果一方当事人以恶意进行谈判,或恶意终止谈判,则该方当事人应对因此给另一方当事人所造成的损失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的情况主要有: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所谓假借就是根本没有与对方订立合同的目的,与对人进行谈判只是个借口,目的是损害对方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恶意地与对方进行合同谈判。

  (2)在订立合同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已知悉了与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知道合同是成立不了的,但不告诉对方,在无意与对方达成协议的情况下,继续与对方进行谈判,给对方造成损失,应当予以赔偿。

  (3)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当事人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谈判,有谈成的,有谈不成的,都不足为奇,中途停止谈判也是正常的。但是,如果当事人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终止谈判,就是不正常的,如果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则要承担缔约过失的责任,赔偿损失。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王斌律师提供“公司法务  房产纠纷  合同纠纷  损害赔偿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王斌律师,王斌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王斌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4000100148,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王斌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烟台律师 | 烟台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王斌律师主页,您是第34451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