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间签订的承包合同是否有效?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5-02-06 10:55) 点击:225 |
公司股东间签订的承包合同是否有效? 某有限公司的甲乙两位股东在经营期间互相约定:乙负责承包经营,甲只享有每年的固定收益,不负责公司盈亏。这份承包合同是有效的。 首先,承包合同属于当事人对民事权利的处分。承包合同虽改变了公司三权分立治理结构,但未损害争议各方的利益,也为改变损害外部债权人的利益。其次,承包合同并不违背《公司法》有限责任原则。承包合同不涉及外部第三人,股东有限责任并未因公司承包而遭破坏。再次,公司承包行为不违反相关强制性法律规定。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并无禁止公司承包的明确禁止性规定。 《公司法》第三十五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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