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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停业未破产债权人可否要求股东承担债务?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5-02-06 10:53)    点击:219

公司停业未破产债权人可否要求股东承担债务?

  A有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拖欠B公司贷款并已到期。现A公司已停业,虽没有可抵债的财产,但没有解散破产,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公司法》规定,A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A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如果B公司有证据证明对方股东有《公司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其利益的行为,则可以请求A公司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否则B公司只能要求A公司承担债务,而不能要求其股东以出资额之外的个人财产承担A公司的债务。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由于A公司已停业且到期不能清偿债务,B公司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对A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如果法院受理了该申请,则B公司可以依法申报债权,在A公司的破产财产分配时获得清偿。

  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企业破产法》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第四十八条 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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